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蘇
裕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支付命
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
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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