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花簡字第74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拘票、報告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