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陳建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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