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原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原簡字第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自強
訴訟代理人  葛梅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潮原簡字第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
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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