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98號
原   告  王微琳
被   告(即已故被告 廖財江 之繼承人)
       廖余春秀
       廖苡彤
       廖得貴
       廖鳳嬌
       廖淑惠
       廖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與其他被告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
(即被繼承人廖財江之繼承人)為已故被告廖財江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該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已於10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5年11月
21日宣示判決,被告廖財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5年11月
3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又依民法
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次
查,廖余春秀(被繼承人廖財江之配偶)、廖苡彤(被繼承
人廖財江之已故長男 廖瑞錦 之長女,為代位繼承人)、廖得
貴(被繼承人廖財江之次男)、廖鳳嬌(被繼承人廖財江之
長女)、廖淑惠(被繼承人廖財江之次女)、廖麗玲(被繼
承人廖財江之三女)為被繼承人廖財江之繼承人,有原告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廖財江之戶籍謄本、歷年戶籍謄
本及繼承人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
廖麗玲之戶籍謄 本可佐 。嗣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參酌
前開戶籍資料,認無不合,爰裁定命被告廖財江之法定繼承
人即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
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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