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王和順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秉臻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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