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王和順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秉臻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