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素香 、 黃逸雄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