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詠泰 (原名 薛添文 )、薛
麗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981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