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詠泰 (原名 薛添文 )、薛
麗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5,981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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