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宏志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所附書證﹝僅須提
出影本﹞均1式3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
 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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