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1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莊寶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5月17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000112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寶誠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4日23時43分、同日23時50分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酒後於上開時、地,以公用電話撥打110二次
,謊報慶豐街政大影城前及中華、慶豐街口有人打架
滋事。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附卷可資證明:
(一)警員 涂士明 之職務報告。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移送機
關受理各類案件記錄簿。
(三)現場照片4張。
三、被移送人雖未承認有何犯行,惟查:警方於該日執行巡邏勤
務時,於23時40分許勤務中心轉報在慶豐街政大影城附近有
人打架,警方立即趕往現場,但未發現有打架情事...勤務
中心約於23時50分再次轉報中華與慶豐街口有人打架,警方
立即前往,僅發現被移送人滿身酒氣且胡言亂語,並當警方
面前撥打110報案之行為,未發現有任何糾紛事故。從而,
被移送人無故以110電話,故意數次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
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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