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74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傷害罪嫌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存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