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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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五號
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廖文煌 相對人勇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之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載有「因本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而原告稱本件請求係依據上開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為之,足見兩造就本件保險之特定法律關係定有合意管轄條款,依該合意管轄條款之排他效力,則應認本案已無管轄權;為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鴻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 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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