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訴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一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