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潘麗茹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