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號
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請求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於聲請狀上載明供證明或釋明被繼承人甲○○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及無其他順位之繼承人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到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之證明,並請查報有無其他繼承人,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送達聲請人一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依函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可按,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