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甲○○
四原告乙○○○被告群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群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其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原告二人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查,而原告逾期尚未補正,為此,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