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七八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七八號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係屬前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前開裁定已記載「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本院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