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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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 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