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代理人 籃崇華住 相對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六千零六十九元││├───────────┼──────────────┼───────────┤│二、本裁定送達郵票│六十四元││├───────────┼──────────────┼───────────┤│合計│三萬六千一百三十三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