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搶奪等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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