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拾肆點零捌公克,包裝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予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十四點零八公克、包裝重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十五點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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