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三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凌晨三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口,因細故與其妻乙○○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以手勒住乙○○之頸部,致乙○○因之受有前頸部多處瘀青、後頸右側皮下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嫌。
二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丶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犯行,公訴人認被告係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表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丶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石家禎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與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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