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8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同遠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本件被告甲○○所涉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審判筆錄),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