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樓十四號一(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