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
8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94年7月25日│27,000元│EH0一六三二六│││1│司│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