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12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14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