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4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住同訴訟代理人 李奕芸
參加人丙○○
參加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告就「經參加人二人假處分之不動產」請求被告機關許可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若其獲勝訴判決,將直接影響參加人保全之私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