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交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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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交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東交簡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育賢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警卷第16頁)、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結果(警卷第17頁)各1份。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3行被告之姓名誤載為 鄭朝文 ,應予更正。
二、核被告廖育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100年3月23日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東交簡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被告仍不知警惕,於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復犯(第2次)相同罪名之本案,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在卷可佐(警卷第16頁),顯見其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誠心悔過之意,仍無視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騎乘機車外出,雖未肇事,然對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誡命應知之甚詳,詎酒後仍執意騎車上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均值非難,又本件被告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情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月,惟本院於考量被告本件測得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認對被告處予主文所示之刑罰,已足生懲儆之效,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稍嫌過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776號被告廖育賢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育賢前於民國100年間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復於101年8月17日6時至7時之間,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號家中,飲用米酒1瓶,飲畢,明知已處於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竟不顧其他人車之安全,稍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外出購物,於同日11時39分許,行車途經同市○○路000巷0號前方時,遇警察實施交通稽查,被攔下後,警察聞獲其身上散發酒味,因此對其實施呼氣式酒精濃度檢測,驗出其呼出之氣體內含有酒精高達每公升0點62毫克(mg/L)。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廖育賢坦承上情不諱,本件且有下列證據足佐其犯嫌:
(1)被告廖育賢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8至9頁筆錄),
(2)刑案現場測繪圖(警卷第7頁),
(3)臺東縣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警卷第9頁),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警卷第10頁),
(5)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卡(警卷第11-13頁),
(6)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卷第14頁)可佐。事證已明,被告鄭朝文公共危險犯嫌應臻明確。
二、所犯法條:被告廖育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斟酌被告前已觸犯公共危險罪,經判刑拘役5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理應避免再犯,詎本次竟然再犯,足見前次處罰過輕,不足以令其悛改,故請判處被告至少有期徒刑4月,且不予緩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8月26日
檢察官洪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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