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734、7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世旭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7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7樓之3租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各1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且於觀察、勒戒前,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7月23日17時1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北市○○區○○○路○○○號租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各1次。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34號、第735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緣其於102年7月18日1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純質淨重計14.6287公克)、含MDMA成分之水藍色圓形藥錠1包(純質淨重計36.59公克);另於同年月23日為警查獲時,,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290公克,驗餘淨重
0.528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3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16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34號、第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其中於102年7月23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送鑑定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淨重0.5290公克、驗餘淨重0.5288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732號卷第12至15頁、第47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次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288公克)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被告另於102年7月18日1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塊4包及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後,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總淨重14.7470公克,純質淨重14.6287公克,驗餘總淨重14.3346公克);扣得之水藍色圓形藥錠1包經送鑑定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成分(驗前總淨重59.99公克,純質淨重36.59公克,驗餘總淨重59.73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查贓物品目錄表各2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9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9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卷第28至3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34號卷第33至36頁),上開第二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已達51.2187公克,因事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此部分既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自應由檢察官就此部分另為適法之處理,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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