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2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江慧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慧瑤於民國92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