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 吳龍文銘泉企業商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曾子珍 律師被告天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胡昇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曾子珍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曾子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