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惠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3392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惠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上列受刑人許惠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許惠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7日│101年5月16日│99年3月2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75號│毒偵字第1882號│撤緩毒偵字第1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9│101年度訴字第177│101年度訴字第199││事││5號│7號│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9│101年度訴字第177│101年度訴字第199││定││5號│7號│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2日│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510號│執字第12864號│執字第13392號(編│││(尚未執行)│(尚未執行)│號3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0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9││││事││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9││││定││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392號(編│││││號3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