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欽仁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欽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4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亦有前開裁定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鄭欽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1日│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028號│偵字第12593號│偵字第125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6│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事實審││8號│4號│4號││├────┼────────┼────────┼────────┤││判決│101年7月13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6│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判決││8號│4號│4號││├────┼────────┼────────┼────────┤││判決│101年7月13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77號(編│執字第11973號(│執字第11973號(│││1至8罪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8罪已定應│編號1至8罪已定應│││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為1│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2月)│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1日│101年4月26日│101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93號│偵字第12593號│偵字第125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事實審││4號│4號│4號││├────┼────────┼────────┼────────┤││判決│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判決││4號│4號│4號││├────┼────────┼────────┼────────┤││判決│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973號(│執字第11973號(│執字第11973號(│││編號1至8罪已定應│編號1至8罪已定應│編號1至8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執行有期徒刑為1│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93號│偵字第12593號│偵字第139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48││事實審││4號│4號│0號││├────┼────────┼────────┼────────┤││判決│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易字第248││判決││4號│4號│0號││├────┼────────┼────────┼────────┤││判決│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973號(│執字第11973號(│執字第12398號│││編號1至8罪已定應│編號1至8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2月)│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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