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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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復為債清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並約定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9,637元,然因債務人之月收入僅有34,000元,每月須支出53,200元,故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仍得聲請更生云云。
三、本院查:㈠聲請人稱月入約34,000元,自95年6月10日至97年4月10日止
,共計23期均如期還款,卻選擇於97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施行後毀諾,藉以聲請更生,而非選擇不毀諾並另聲請重新債務協商,則聲請更生所最需要之「誠信」已有可疑。
㈡聲請人自承現每月有薪資收入34,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為
53,200元,其細項為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街1段9巷22弄1號3樓每月租金17,000元、瓦斯費1,500元、電話費4,000元、水費500元、電費1,300元、安親班5,500元、小孩補習費6,400元、伙食費15,000元及緊急預備金2,000元等情,固有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年度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然查其戶籍設在台北市○○區○○街1段9巷1號3樓,何以需賃屋於距離甚近之台北市○○區○○街1段9巷22弄1號3樓,且豈有賃屋整戶之必要;另所謂電話費4,000元、安親班5,500元、小孩補習費6,400元、伙食費15,000元及緊急預備金2,000元,亦未舉證說明該部分支出係必須的。是以,債務人有無據實控制支出及說明其必要支出狀況,已屬可疑,尚難盡信,聲請人並非全然無資力履行。
㈢債務人另稱每月扶養其子女 梁請嘉 、 梁宥銨 支出18,000元(
各9,000元),以致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云云。惟依聲請狀所附之戶口名簿可知,梁請嘉、梁宥銨尚有其父親梁正杰及祖母 楊寶子 等扶養義務人,且皆與之同住,顯非不能分擔扶養費用。
㈣債務人另稱其曾於條例施行前,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
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支出大於收入之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等情。惟按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否則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規定意旨甚明。是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查,債務人前經協商時,其收入情況與本件聲請時未有不同,加以其所為支出並非全然可信,仍有履行清償之能力,俱如前述,既無情事變更,且無重大履行困難之處。又債務人既有固定收入之履行能力,縱有履行不便,亦得經由個別債權銀行協商程序以求適當履債,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存卷可考。準此,堪認債務人尚乏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可言。
四、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依原協商條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前經本院於97年5月2日通知其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5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依上開所述,本件債務人遲未能舉證證明其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依原協商條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應屬要件不備,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