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靜恒」之記載,更正為「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婷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靜恆」之記載,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婷立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