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刑事部分,因上訴不合法,經判決駁回,其民事部分,則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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