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四號
聲請人即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九二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乃指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而言(最高法院二十二年度抗字第四一二號判例參照)。
二、具保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被告甲○○繳納保證金一萬元,茲因案件終結,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四、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在案,且尚未確定,其羈押之效力顯未消滅,具保人之責任尚未免除,其請求發還已繳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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