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
、獎金、紅利)?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承上,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
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說明債務人之父 陳火金 、母 陳惜 之戶籍所在房屋(即臺北市○
○區○○街○○巷○號)為何人所有?目前使用情形?又渠等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承租坐落臺北縣板橋市房屋居住之必要性。
⒋說明陳火金、陳惜目前所居住之租屋坪數、居住人數若干?何
以需要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4,000元之房屋?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陳明 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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