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太陽釉亮保護膠1個」更正為「太陽釉亮保護膠(NV815)1個」、倒數第5行之「 瑪宣 妮莓果珍珠洗髮乳1罐」更正為「 瑪宣妮 莓果珍珠潤髮乳1罐」;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復衡諸其犯竊盜罪之原因、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對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對其所犯之竊盜行為稱不復記憶,及尚未賠償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其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2頁被告警詢筆錄之記載)、自述有憂鬱症、躁鬱症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所竊得、尚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之犯罪所得,均已由警察機關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偵卷第3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附表:(尚未扣案之竊得物品)┌────────────┬──────────┐│名稱│數量│├────────────┼──────────┤│ELIGHTER點菸器│1個│├────────────┼──────────┤│LIGHTNING彈簧傳輸線│1個│├────────────┼──────────┤│SKB原子筆-藍│1枝│├────────────┼──────────┤│太陽釉亮保護膠(NV815)│1個│├────────────┼──────────┤│去角質凝膠│1個│├────────────┼──────────┤│完美持久控油飾底乳│1瓶│├────────────┼──────────┤│完美持色雙用眉筆-深棕│1枝│├────────────┼──────────┤│指甲彩-(GD055)│1罐│├────────────┼──────────┤│國際碳鋅電池3號│4個│├────────────┼──────────┤│國際碳鋅電池4號│4個│├────────────┼──────────┤│ 莎拉 公主美髮圈束(小)│1個│├────────────┼──────────┤│絲柔兩用眉彩筆│1枝│├────────────┼──────────┤│滑力筆-紅│1枝│├────────────┼──────────┤│經典特調眼彩盒│1盒│├────────────┼──────────┤│瑪宣妮莓果珍珠洗髮精│1罐│├────────────┼──────────┤│瑪宣妮莓果珍珠潤髮乳│1罐│├────────────┼──────────┤│輕裸光透CC霜(SPF36)│1罐│├────────────┼──────────┤│藍超細鋼珠筆│1枝│├────────────┼──────────┤│雙頭膠水│1罐│├────────────┼──────────┤│羅技無線滑鼠│1個│├────────────┼──────────┤│魔法電眼假睫毛│1組│└────────────┴──────────┘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694號被告鄧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4日19時5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余家寶 所保管之下列商品:柔光控油蜜粉餅1個、全方位廣角捲翹睫毛夾1個、先鋒立體聲耳麥1個、群曜扁線2米傳輸線1條、UMA拉拉熊行動電源1個、模範生點心餅乾分享包1包(此部分共計新臺幣《下同》2,100元,已扣案發還);ELIGHTER點菸器1個、LIGHTNING彈簧傳輸線1個、SKB原子筆-藍1枝、太陽釉亮保護膠1個、去角質凝膠1個、完美持久控油飾底乳1瓶、完美持色雙用眉筆-深棕1枝、指甲彩-(GD055)1罐、國際碳鋅電池3號4入、國際碳鋅電池4號4入、莎拉公主美髮圈束(小)1個、絲柔兩用眉彩筆1枝、滑力筆-紅1枝、經典特調眼彩盒1盒、瑪宣妮莓果珍珠洗髮精1罐、瑪宣妮莓果珍珠洗髮乳1罐、輕裸光透CC霜(SPF36)1罐、藍超細鋼珠筆1枝、雙頭膠水1罐、羅技無線滑鼠1個、魔法電眼假睫毛1組(此部分共計4,005元未扣案)。嗣余家寶於當日清點貨物時發現失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究辦,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婕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余家寶於警詢所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店內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庫存數差異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檢察官黃振倫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月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