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 李鹹 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被告 黃隨
黃好 黃市 ○○○市○里區○○里○○000號之15 黃玉霞 劉怡岑 劉丁豪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三八建號建物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下稱為系爭建物,與上開土地合稱為系爭房地)均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兩造間就系爭房地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前經本院柳營簡易庭調解,亦無法為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將系爭房地變價分割,以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我們不想賣系爭房地,是要保留給訴外人 黃宏仁 、 黃欣雅 居住的。被告黃好另陳稱:我想買原告的應有部分,系爭房地如果拍賣價格太高,我們也無法買。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又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房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情事,且兩造前經調解後,仍不能就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法為一致之協議,此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單在卷可憑(見本院調字卷第85頁),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分割共有物,除應謀共有人間之公平外,並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益及實際使用情形決之,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為適當之分配。查系爭建物為3層樓建物,頂樓有鐵皮加蓋,為一整排連棟透天厝中之一棟,僅有一處出入口經騎樓接新生路441巷58弄道路,建物內各樓層均由單一樓梯相通等情,業據本院會同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查明,並有現場照片、勘驗測量筆錄(見本院卷第117至127頁)在卷可稽。系爭土地既為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基地,當在房地合併利用之情形下,始能發揮經濟上最大利用價值;又系爭建物各樓層並無獨立門戶,如以原物分割予兩造,尚需重新設置分配梯廳、分設出入口以利出入,除將破壞系爭建物之原結構、增加勞費外,對兩造將來之使用管理亦有不便,有損系爭房地之完整性,堪認本件以原物分割予兩造顯有困難。而將系爭房地一併變賣,可保持系爭房地之完整利用及經濟效用,且若拍賣價格提高,兩造所受分配之金額亦隨之增加,對兩造均屬有利。參以變賣共有物之方式為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則共有人仍有經拍賣取得共有物或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被告中有人有意保有系爭房地為特定用途,亦有藉由公開拍賣程序中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之機會,亦可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故本院認將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予以變賣,以變賣後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應屬最公平妥適之分割方法,爰採為本件之分割方法,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1│李鹹不動產有限公司│8分之2│├──┼──────────┼───────┤│2│黃隨│8分之1│├──┼──────────┼───────┤│3│黃好│8分之1│├──┼──────────┼───────┤│4│黃市│8分之1│├──┼──────────┼───────┤│5│黃玉霞│8分之1│├──┼──────────┼───────┤│6│黃秋馨│8分之1│├──┼──────────┼───────┤│7│劉怡岑│16分之1│├──┼──────────┼───────┤│8│劉丁豪│1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