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肆拾叁顆,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四段七十號「嘉年華KTV」店之二0八包廂內沙發坐墊下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拾叁顆,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八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其後復經聲請人以被告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且無告訴人,依職權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議,並經該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以九十一年上職議字第一四九號為駁回處分而告確定,有前揭處分書各一份存卷可憑;又扣案之前揭MDMA肆拾叁顆,屬違禁物,且無從認定係屬何人所有,又係當場查獲,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