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林健 訴訟代理人 林昭吟 複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病情惡化,經醫師共同診斷為末期,惟被告醫院未尊重原告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仍連續使用急救藥物等語,而起訴狀所附原告委任林昭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係記載「委任人無法簽名」,則原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究有無訴訟能力,尚有不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原告具有訴訟能力之證明,若無訴訟能力,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