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柏棟 相對人 張祝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祝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張惠銘 即惠發五金材料企業社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張惠銘即惠發五金材料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民國111年2月24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張惠銘即惠發五金材料企業社於111年2月22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1年6月25日,票面金額為4,5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4,489,189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9月7日通知相對人張祝花、債務人張惠銘即惠發五金材料企業社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61號所有權人:張祝花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草屯鎮頂茄荖248-2987全部備考張祝花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11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44.97二層:48.38三層:48.38電梯樓梯間:10.85總面積:152.58陽台:13.98全部加老東路177巷36號備考張祝花※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