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得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庭翊 、 鄭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