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高惠珠 即樂成菸酒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3,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2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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