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祐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祐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祐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依上開意旨,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經以書面傳真方式回覆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已足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先予敘明。
四、查受刑人劉祐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9號、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佩萱本件得抗告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9年10月19日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2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29號110年11月3日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29號110年11月1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6號,編號1、2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9年12月20日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29號110年11月3日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29號110年11月10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10年8月23日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31、1295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111年6月30日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111年7月27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9號,編號3、4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10年1月24日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111年6月30日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1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