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莊坤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13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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