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⒋⒌⒎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⒋⒌⒎所載,與附表編號⒍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⒏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拾條第叁項之罪,應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⒋⒌⒎⒏所示各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⒊⒋⒌⒍⒎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⒏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51條第5款、第7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95年7月1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9.16│94.09.1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90│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90││年度案號│號、第274號│號、第27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28號│94年度訴緝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1.27│95.01.2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28號│94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決確定│95.02.27│95.02.27│││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07│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07│││號│號│└──────────┴────────────┴────────────┘┌──────────┬────────────┬────────────┐│編號│3│4│├──────────┼────────────┼────────────┤│罪名│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手槍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禠奪公權)│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3.12.27│94.01.1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緝字第34│基隆地檢94年度偵緝字第34││年度案號│3號、第344、第345號、│3號、第344、第345號、│││94年度偵字第3722號、第43│94年度偵字第3722號、第43│││19號│1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號│95年度訴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1.26│95.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號│95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06.21│95.06.21│├───┴──────┼────────────┼────────────┤│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6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臺幣15,000元││├──────────┼────────────┼────────────┤│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49│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49│││號│號│└──────────┴────────────┴────────────┘┌──────────┬────────────┬────────────┐│編號│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9.14│92.07.1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緝字第34│板橋地檢92年度偵字第1358││年度案號│3號、第344、第345號、│3號│││94年度偵字第3722號、第43││││1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號│95年度上訴字第6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1.26│95.08.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號│95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判決├──────┼────────────┼────────────┤││判決確定│95.06.21│95.09.18│││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條第1款、第2款│2項│├──────────┼────────────┼────────────┤│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49│基隆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53│││號│5號│└──────────┴────────────┴────────────┘┌──────────┬────────────┬────────────┐│編號│7│8│├──────────┼────────────┼────────────┤│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4月,併科罰金新臺│拘役3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幣30,000元││├──────────┼────────────┼────────────┤│犯罪日期│92.07.13│91.07.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2年度偵字第1358│基隆地檢93年度撤緩偵字第││年度案號│3號│2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78號│93年度瑞簡字第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2.30│93.08.27│├───┼──────┼────────────┼────────────┤││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78號│93年度瑞簡字第72號││判決├──────┼────────────┼────────────┤││判決確定│95.01.19│93.09.3│││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條第4項│3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拘役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臺幣15,000元││├──────────┼────────────┼────────────┤│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53│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1608│││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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