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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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958號
原 告 北投新城B1停車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明
相 對 人 靳開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詳列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起
訴狀及繕本各壹份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或言詞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以書狀表明被告積欠自民國98年7月起
,至101年11月止之停車位管理費,惟未以書狀或言詞表明
請求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原因事實(即請求給付本件金
額之計算標準及理由依據),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
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