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消簡字第8號
原 告 尚詩懷
被 告 王斟智
兼訴訟代理人 朱鎮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消簡字第8號
原 告 尚詩懷
被 告 王斟智
兼訴訟代理人 朱鎮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